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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高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更名的决定

高平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高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有关工作机构更名的决定


(2024年8月27日高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根据《高平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高平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高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察与司法工作委员会更名为高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高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更名为高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高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更名为高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