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代表的活动
代表活动是指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代表在会议期间进行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必要准备,是会议期间工作的延伸,是保证审议质量和效率的基础。如果没有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代表就不可能深入了解民情、掌握民意,在人大会议上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代表就不可能在审议列人会议议程的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做到实事求是、有的放矢;代表就不可能在人大会议上提出高质量的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等。
人大代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最基本或最主要的方式是在本级人大会议上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由于人大会议每年召开的次数和会期是有限的,因此,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就成为了代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执行代表职务、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方式。
代表法第二十条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第三十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成代表小组,分工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这样,代表小组就成为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形式。乡镇人大代表由于在地域上的优势,组成代表小组进行活动具有人数少、规模小、行动方便、灵活性强的特点,因而更能够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
(一)乡镇人大代表小组的组成
1、代表小组的组建原则。每届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后,应及时组建代表小组,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在组建代表小组时,一是要坚持尊重代表意愿,让代表自愿组成代表小组的原则,以便发挥代表的积极性。是坚持便于组织和开展代表活动的原则,坚持小型、灵活、多样、方便,不能只注重形式而忽视效果。
2.代表小组的组织保障。乡镇人大代表小组在乡镇人大的指导下组建,具体由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代表小组应该推选出代表小组组长1名,副组长1~2名;代表小组应该依靠村级(社区)组织活动场所,设立自己的固定活动室,以方便代表小组活动;代表小组应该完善各项活动制度,以规范代表小组活动;代表小组应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3.代表小组的组成人数与方式。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代表3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因此,乡镇人大代表小组的组成,一是人数不宜太多,一般5~10人为好,既方便活动的组织,也便于代表依法开展联名活动。要充分考虑到代表从事的行业、工作单位、居住状况和可利用的时间等情况,最大限度地发挥好代表小组的作用。二是形式可以更为灵活多样,可以按居住区域组建,也可以按照专业、行业组建,也可以据情与上级人大代表混合纳组。
4.代表小组活动的内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同代表联系的几点意见的规定,并结合各地实践经验,代表小组的活动内容主要有学习、宣传完法、法律法规和本级人大通过的决议决定以及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并了解其贯彻实施情况;开展视察、调査研究;了解检查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分工联系选民,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等。
(二)乡镇人大代表的活动方式与内容
1.参加调研活动。在乡镇人大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代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主席团的统一安排,就本区域内的重大问题或人民群众密切关心的重要问题开展调研活动,也可以结合自己的本职工作或根据联系选民时了解到的情况,自行选题进行深入的调査研究。
2.听取和讨论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2015年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乡镇人大代表听取和讨论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由人大主席团负责选择议题(一般要作出年度计划)、安排和组织(具体工作由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报告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由政府的负责人或者政府委托的其有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报告)。代表在听取和讨论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提出意见建议,交由政府研究处理。乡镇人大代表听取和讨论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可以与调研、视察、执法检査等活动结合起来进行,以增强代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全面性。
3.参加专项工作评议。20世纪90年代初期,全国各地的乡镇人大普遍开展了评议“七所八站”工作的活动,并逐步延伸到县级。90年代中期以来,工作评议由乡县发展到省、市,各地普遍推开。工作评议的程序大体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准备阶段。主要是确定被评议的对象和内容,制定评议方案,组织参评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文件等。二是调査研究阶段。主要是评议小组通过视察、检査、调查,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听取汇报、走访群众等形式掌握被评议单位的情况。三是会议评议阶段。即在会议上听取被评议对象的工作报告,由代表进行评议,形成评议意见。四是整改阶段。被评议对象按照评议意见进行整改,并向人大进行反馈。
4.参加视察活动。乡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也是2015年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作出的明确规定。代表视察是发挥代表作用、执行代表职务的一种重要方式。乡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一般由人大主席团有计划地组织进行,以集体视察为主。主要围绕法律法规的实施、本级人大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等进行。代表视察按照内容和便于组织活动的原则组成视察小组,视察时可以邀请驻乡镇的上级人大代表、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视察可以采用实地察看、明察暗访、听取汇报、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视察组的组成人员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就有关问题约见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负责人。对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主席、副主席交政府及有关单位办理。视察组应当在充分听取组成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视察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视察报告。
5.参加执法检查。2015年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凎、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査,即进行执法检査。因此乡镇人大代表也成了执法检査的主体。乡镇人大代表开展执法检査,由人大主席团负责选择议题,作出年度计划,安排和组织的具体工作由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执法检査要制订方案,组成检査小组。其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査组的组成与分组、检査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步骤和方式等内容。执法检査前要召开会议,在集中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对执法检査工作作出部署。执法检查中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査、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研究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执法检査结束后,要撰写出执法检査报告,交人大主席团。报告中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连同执法检査中发现的具体案件和收到的群众来信,由人大主席团统一转交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不能直接处理执法检査中发现的具体案件和收到的群众来信。
6.分工联系选民。人大代表密切联系选民,汇报开展工作和活动的情况,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是代表应尽的义务,也是代表接受原选区选民监督的必然要求。代表应当通过走访选民、接待选民、向选民述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向选民汇报人大会议的精神和自己履职的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7.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乡镇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作为选民的直接代言人,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向本级人大反映,是代表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工作。乡镇人大代表在走访选民、接待选民、调査研究活动中听取和收集到的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8.宣传落实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国家的方针政策。乡镇人大代表应当带头宣传宪法和法律,宜传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宜传乡镇人大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等,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落实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人大的各项决议决定的行动中来。
9.参加学习培训。乡镇人大代表要积极参加代表小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培训,认真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关知识和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积极参加专题研讨交流等活动,并结合视察、检査、评议等活动,学习掌握和活动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代表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10.参加人大组织的其他集体活动。如参加人大主席团组织的参观学习考察,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立法调研和法律法规修改调研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