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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知识微课堂丨代表视察的由来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06日 08:13 来源:人民代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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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视察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准备工作,它既是人大代表了解社情民意、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提出议案和建议的基础,也是人大监督“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的一种有效途径。

人大代表视察最早可以追溯到第一届全国人大。据记载,1954年10月16日举行的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后,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张治中提出一项书面意见,主张每位常委会委员都要出去视察,了解地方情况,听取群众意见。这项建议是送给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彭真同志转刘少奇委员长的。毛主席看到了,很是赞赏,并提出把参加视察的范围扩大到全国人大代表,以后又加上全国政协委员。

据《杨尚昆日记》记载,毛泽东第一次提出组织全国人大代表视察是在1955年5月7日,第二次提出组织全国人大代表视察是在1955年5月17日,而且他还提议让民主人士(主要是政协委员)一起参加视察工作。

1955年5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通知全国人大代表“在(1955年)6月20日以前,抽出时间到原选举单位的地区、原籍或其他地区进行视察。……(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视察对象要包括比较好的、比较坏的和中等的三种类型,至少对前两种都尽可能加以视察”,以搜集资料,为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做准备。

代表视察被正式确立为一项经常性的制度,还有其他许多代表的努力。在1955年7月举行的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青海省代表团提出将全国人大代表及省、市、州、县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定为一项经常性制度。该建议被大会列为第二号提案,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非常重视,在当年8月6日举行的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视察工作的决定。决定的内容,一是确定了视察的次数和时间。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每年可视察两次,在春耕、秋收以后进行。二是确定了视察的范围。全国人大代表可在全国范围内视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可在本行政区内视察。三是确定了视察的方式。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同省级人大代表一起视察,也可以单独视察。四是确定了视察对象。视察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了解情况。五是确定了视察保障。在视察地区,可以同当地人民政府接触,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提供方便。从此,代表视察工作被作为一项制度正式确立下来。

从1955年下半年到1957年上半年,全国人大代表和省级人大代表先后进行了4次视察。国务院对代表视察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很重视,周恩来总理等亲自找一些代表座谈,听取意见。周恩来还从扩大民主、完善国家制度的高度谈了代表视察工作的意义。此后,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代表视察工作遭遇了挫折,到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人大代表视察制度也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