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 首页 > 自身建设 > 人大知识
人大知识微课堂丨哪些内容不能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05日 20:06 来源:人民代表报
【字号:  
打印

代表建议涉及的对象、内容都是非常广泛的,但也不是没有限制的。因为,人大代表提出意见建议是履行代表职务的行为,其根本目的是改进和推动国家机关工作,因此不能利用提意见建议的权利牟取私利,也不得侵犯“一府一委两院”法定职权。一般来讲,下列事项不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是对列入人大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的修改意见。如果已经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可以在审议时提出审议意见,不需要再以建议的形式再单独提出。

 

二是涉及国家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具体案件的。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对正在进行中具体案件,人大代表不能进行干涉。我国实行独立审判原则,为保证法院的审判权,人大代表不能针对正在诉讼程序中的司法案件提出批评建议,尤其是不能针对具体案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现实中,确实有个别人试图通过人大代表以意见建议方式向法院审判案件施压,这是不合法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3号)明确指出:“要教育督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职责的关系、不准利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通过干预执法、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查收招标投标等,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

 

三是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人大代表行使的是公权力,应当反映一般性、规律性或者说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不能因为某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的问题用代表建议的形式提出。当然,代表可以依法维护其个人及其亲属的合法利益,但是不得利用“人大代表”这一身份。

 

四是代表本人的或者代转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应当依法行使。

 

五是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学者之间的纯学术争论,应当按照学术争论的规则,百家争鸣,不能以公权力支持一方,打压另一方。产品推介则纯属商业行为,即使该产品对人民生命健康有重大意义,也不能以建议形式提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介绍、推广。

 

六是没有实际内容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坚持问题导向,一事一议,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的具体意见以及解决问题的可行性措施。如果建议空洞无物,承办单位实际上也无法办理,因此要求代表建议必须有实际内容。

 

七是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事项。这也是一个兜底条款,因为不能作为意见建议提出的很多,不可能一一列举完,所以作这么一个规定。但并不是说这个规定就毫无章法、无法操作。我们可以从人大代表履职的性质、人大代表的层级等方面进行理解,确定看是否可以提出意见建议。(选自《怎样做好新时代人大代表》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