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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国际档案日 | 一起来学新修订的《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四)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20日 11:51 来源:高平市大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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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6月9日是

第十六个国际档案日

宣传活动主题为

“奋进新征程 兰台谱新篇”

今天带大家一起学习

新修订的《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

01如何开展档案的开放审核?

    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进馆时将档案到期开放建议、限制利用意见、密级变更和解除、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向社会提供利用等情况,书面告知档案馆。

02档案利用对档案馆及进馆单位提出了什么要求?

1. 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开放工作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2. 档案馆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和馆藏档案实际,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依法确定延期向社会开放的档案目录,并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

3. 档案馆应当制定档案利用办法,明确利用的条件、方式、范围、程序等,并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公开。

4. 档案馆应当设置专门的档案利用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提供互联网和移动客户端查询利用服务,逐步将档案查询利用服务融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5.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复制件代替原件。载有签章标识的档案复制件,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6.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报纸、刊物、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新媒体平台等渠道,采取刊印、陈列、展览、宣读、播放、网络传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