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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知识微课堂 】代表应怎样进行询问?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15日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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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人大代表可按以下方法进行询问。

询问的主体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提出询问的,只能是本级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可以个人,也可以几个人联合提出询问。代表应提高对行使询问权的意义和作用的认识,消除不敢、不愿、不会询问的各种顾虑,掌握开展询问的基本方法,积极行使代表询问权。

询问的时间  

代表提出询问的时间应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新修正的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明确规定: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审查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家预算及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时候,全国人大代表可以提出询问。

提出询问的内容  

代表提出询问的内容应当是正在审议的议案和报告,或者是与议案和报告相关的问题。不管是法律规定,还是实践操作,都是要求与所审议议案和报告有关的单位人员到场,准备接受代表询问,就议案和报告内容及有关情况的询问作出说明、解释。

回答询问的主体   

一是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员,这里的“负责人员”一般是指该部门负责该项具体工作的人员,或者该部门的有关领导。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明确规定:“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从全国人大实际情况来看,“各代表团审议”一般是指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团分组会议。在代表团全体会议上,一般是该部门较高级别的领导人员,在分组会议上因分组数量多,一般由中层干部带领一名同志来听会并回答询问。

二是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员。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审查关于上一年度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时候,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负责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这里“负责人”应当是指国务院组成人员、各部门班子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考虑到全国人大代表分为35个代表团,数量较多,相关部门负责人员的数量不足,所以规定可以派其委派的人员,这里的“委派的人员”一般是中层领导干部。

三是负责人。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国务院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由于主席团只有一个,所以派负责人到位在实践上是可以做得到的。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专门委员会一般都是与该议案、报告职责相关的,因此一般是某一个专门委员会,所以也要求派负责人到会。

报告单位应主动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如询问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由受询问机关提出要求,经大会秘书处或者提出询问的人大代表同意,可以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后作出答复。《选自《怎样做好新时代人大代表》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