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批准后执行的原则,改变“先斩后奏”的做法。
(2)先政府建议,后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原则。
(3)先预算内,后预算外的原则。凡是预算内的项目,其经费一般不宜再追加,并严格控制预算外资金的使用。
(4)先急后缓的原则。在审议财政预算变更时,应把扩大再生产资金、农业投资、教育投资,以及因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变更作为急用资金优先考虑,坚持压缩非生产性开支,压缩和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压缩社会集团的购买力。